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争议并向我所寻求帮助时,本所律师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下,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困恼。
第一,协商解决。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我方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对方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我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争议,我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对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是协商、调解却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争议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