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2月至5月,吴某某在位于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金源路5号的顺盛机械公司内制作生产口罩的机器,从江苏省等地购买口罩生产原材料,在公司产房中生产一次性民用防护口罩1000余万个。同年2月25日至5月5日通过吴某良、吴某栋以每个0.9元至2.2元不等价格出售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745449元。
本所接受吴某某家属法院阶段的委托,指派戴志军律师承办,经多次会见吴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向荔城区法院提出“销售金额有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事实依据”等法律意见,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同时也将销售金额认定为328575元,量刑标准公诉机关荔城区检察院原建议量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少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未上诉判决已生效。